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(cun)在的主要(yao)問題如下(xia):
1.租賃前雙方調(diao)研(yan)深度(du)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(wu)。
如事前認為(wei)租賃(lin)(lin)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某(mou)些原(yuan)因致使(shi)租賃(lin)(lin)時(shi)間延長或(huo)工(gong)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賃(lin)(lin)費(fei)用大增(zeng);
由(you)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(cong)而(er)(er)使租賃設備形成大(da)馬拉(la)小車而(er)(er)增(zeng)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(ge)式合(he)同文本(ben),造成租賃合(he)同不嚴(yan)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(qian)訂(ding)合同(tong)時,由(you)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(feng)險意識不(bu)強,合同(tong)缺乏(fa)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(wan)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(jie)定(ding)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維修由誰負(fu)責(ze)在(zai)(zai)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(cheng)設備在(zai)(zai)現場管(guan)(guan)理不(bu)善,使設備租(zu)、管(guan)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(she)備進入施(shi)工(gong)(gong)現場后,承租(zu)方對設(she)備的使(shi)用(yong)管(guan)理不善(shan)(shan),施(shi)工(gong)(gong)方案不完善(shan)(shan)和(he)未制定(ding)租(zu)賃設(she)備現場管(guan)理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閑(xian)置,降低(di)使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(yao)選擇(ze)好(hao)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(hu)。否則后(hou)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