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問題(ti)如下(xia):
1.租(zu)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(zao)成決(jue)策失(shi)誤(wu)。
如(ru)事前認為租(zu)(zu)賃設(she)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(shi)工中由于某些原(yuan)因致(zhi)使租(zu)(zu)賃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(zeng)(zeng)加,導致(zhi)租(zu)(zu)賃費用大增(zeng)(zeng);
由(you)于(yu)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(le)解(jie),從而使租賃(lin)設備形成大馬(ma)拉小(xiao)車而增(zeng)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(wu)設(she)備租(zu)賃(lin)標(biao)準化(hua)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(ben),造成(cheng)租(zu)賃(lin)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在簽(qian)訂合同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(feng)險意識不(bu)強(qiang),合同缺(que)乏準(zhun)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(wan)整(zheng)性沒有(you)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(bei)操作人員(yuan)隨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(chang)維(wei)修由誰(shui)負(fu)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(she)備(bei)(bei)在現場(chang)管理不善,使設(she)備(bei)(bei)租(zu)、管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設備進入施工現(xian)場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備的(de)使用管理不善(shan)(shan)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善(shan)(shan)和未制定租賃設備現(xian)場管理辦法,致使設備閑置,降低(di)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(lin)公司,還不可(ke)對合(he)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