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要問題如(ru)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研深度不夠(gou),從(cong)而造成(cheng)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設備比較合(he)算,而實際施(shi)工中(zhong)由于(yu)某些原因(yin)致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作量(liang)增加,導致租賃費用(yong)大(da)增;
由于(yu)對(dui)施(shi)工(gong)機械性能(neng)不了解(jie),從而(er)(er)使租(zu)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(er)(er)增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意識不強(qiang),合同缺(que)乏(fa)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(dui)設(she)備(bei)返(fan)還狀況和完整性沒(mei)有嚴格的(de)界定(ding)。
3. 設備(bei)(bei)操(cao)作人員(yuan)隨機(ji)而來,但(dan)機(ji)械日常(chang)維修(xiu)由(you)誰(shui)負責在合(he)同中未(wei)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(bei)在現(xian)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(bei)租、管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工(gong)現場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用管(guan)理不善,施工(gong)方(fang)案不完(wan)善和(he)未(wei)制定租賃設(she)備(bei)現場管(guan)理辦法,致使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(jiang)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(jin)要(yao)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(bu)可(ke)對合同馬虎(hu)。否則后期出現問(wen)題將(jiang)是一(yi)個很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