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要(yao)問(wen)題如下(xia):
1.租(zu)賃前雙方(fang)調研(yan)深度不夠,從而造(zao)成決策(ce)失(shi)誤。
如事前(qian)認為租賃設(she)備比較(jiao)合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某些原因(yin)致使租賃時(shi)間延(yan)長(chang)或工(gong)作量(liang)增加,導(dao)致租賃費用大(da)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(le)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(bei)形成大(da)馬(ma)拉小車而(er)增(zeng)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(she)備租(zu)賃(lin)(lin)標準(zhun)化格式合(he)同(tong)文本,造(zao)成租(zu)賃(lin)(lin)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(you)于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同缺(que)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整(zheng)性(xing)沒有嚴格(ge)的(de)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機械日常(chang)維修由誰負責在(zai)(zai)合同中(zhong)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在(zai)(zai)現(xian)場管理不善(shan)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進入(ru)施工(gong)現(xian)場后,承租方對設備的使(shi)用管(guan)理不(bu)善(shan),施工(gong)方案不(bu)完(wan)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設備現(xian)場管(guan)理辦(ban)法,致(zhi)使(shi)設備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(ke)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(da)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