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要問題如下(xia)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(fang)調研深度不(bu)夠,從而(er)造(zao)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(ren)為(wei)租賃(lin)設備比(bi)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中由(you)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賃(lin)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租賃(lin)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(yu)對(dui)施(shi)工機械性能(neng)不了解,從而使租(zu)賃設備形(xing)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(yong)。
2.目前尚(shang)無設備租賃標準化格(ge)式(shi)合同文本,造(zao)成租賃合同不嚴(yan)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(shuang)方在簽訂合同時(shi)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(shi)用(yong)風險意(yi)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(zhun)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沒(mei)有嚴格(ge)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(cao)作人員隨機(ji)而(er)來,但機(ji)械(xie)日常維修(xiu)由誰負責(ze)在合同中(zhong)未說清楚,造成設(she)備(bei)在現場管(guan)理(li)不善(shan),使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(she)備(bei)進入(ru)施(shi)工(gong)現(xian)場(chang)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(shi)用管理不(bu)善(shan),施(shi)工(gong)方(fang)案不(bu)完(wan)善(shan)和未(wei)制定租賃設(she)備(bei)現(xian)場(chang)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(jiang)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(hou)期(qi)出(chu)現(xian)問題將(jiang)是一個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