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問題如(ru)下(xia)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(diao)研深度不(bu)夠,從而造成決(jue)策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為租(zu)(zu)賃(lin)設(she)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(ji)施工(gong)中由于(yu)某些原因致(zhi)使租(zu)(zu)賃(lin)時間延長或(huo)工(gong)作(zuo)量(liang)增(zeng)(zeng)加,導(dao)致(zhi)租(zu)(zu)賃(lin)費用(yong)大增(zeng)(zeng);
由(you)于對施工(gong)機械性能(neng)不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(lin)設備形成大馬拉(la)小(xiao)車而(er)增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(she)備租賃標準化(hua)格式(shi)合同文(wen)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(tong)時,由于(yu)對(dui)大型機械使(shi)用(yong)風險意識不(bu)強,合(he)同(tong)缺乏準確性(xing)(xing)、嚴密性(xing)(xing)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完(wan)整(zheng)性(xing)(xing)沒有(you)嚴格的界定(ding)。
3. 設備(bei)(bei)操(cao)作人員隨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維修由(you)誰(shui)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備(bei)(bei)在現場(chang)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(zu)賃設(she)備進入施(shi)工現場(chang)(chang)后,承租(zu)方(fang)對設(she)備的使用管(guan)理不(bu)善,施(shi)工方(fang)案不(bu)完善和未制定租(zu)賃設(she)備現場(chang)(chang)管(guan)理辦(ban)法,致使設(she)備閑置,降(jiang)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要選擇(ze)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(hou)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(da)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