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(cun)在(zai)的主(zhu)要問題如下(xia):
1.租賃(lin)前雙方調研深度(du)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設備(bei)比較合算,而(er)實際施(shi)工(gong)中由(you)于某些原(yuan)因致(zhi)使(shi)租(zu)賃時間延長(chang)或工(gong)作量(liang)增(zeng)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(dui)施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解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形成(cheng)大馬拉(la)小車而(er)增加了費(fei)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(zu)(zu)賃(lin)(lin)標準化格式合(he)同文(wen)本,造成租(zu)(zu)賃(lin)(lin)合(he)同不(bu)嚴密,履行中發生(sheng)糾紛(fen)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同(tong)時,由(you)于(yu)對大型機械(xie)使用風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設備(bei)返還狀況和完整(zheng)性沒有(you)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(zuo)人(ren)員(yuan)隨機(ji)(ji)而來(lai),但(dan)機(ji)(ji)械日常維修由誰(shui)負責(ze)在(zai)合同中未說(shuo)清楚,造成(cheng)設備在(zai)現場管(guan)理(li)不(bu)善,使設備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(jie)。
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(shi)工現(xian)場后,承租(zu)方(fang)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的使用管理不(bu)善,施(shi)工方(fang)(fang)案不(bu)完善和未制(zhi)定租(zu)賃(lin)設(she)備(bei)現(xian)場管理辦(ban)法,致使設(she)備(bei)閑(xian)置,降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(jin)要選擇好(hao)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可對合同(tong)馬(ma)虎。否則后期出現問(wen)題(ti)將是(shi)一個很大的(de)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