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(zai)的(de)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(shi)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因致(zhi)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作(zuo)量增加,導致(zhi)租賃費用大(da)增;
由于(yu)對(dui)施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解,從而使租(zu)賃(lin)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(fei)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備(bei)租賃標(biao)準化格(ge)式合(he)同文(wen)本,造成租賃合(he)同不嚴(yan)密,履(lv)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同(tong)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意識不(bu)強(qiang),合同(tong)缺乏準(zhun)確性(xing)(xing)、嚴密性(xing)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(xing)沒有(you)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(yuan)隨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(xie)日(ri)常維修由(you)誰負責(ze)在合同中未(wei)說清楚,造成設(she)備在現(xian)場管(guan)理不善,使(shi)設(she)備租、管(guan)、用脫節(jie)。
租賃設備(bei)(bei)進入施(shi)工現場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備(bei)(bei)的使用管理不善,施(shi)工方(fang)案不完(wan)善和未制(zhi)定租賃設備(bei)(bei)現場管理辦法,致使設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(xuan)擇(ze)好租賃公司,還(huan)不(bu)可對合同(tong)馬(ma)虎。否(fou)則(ze)后期出現問題將(jiang)是(shi)一個很大的麻(ma)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