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(de)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(lin)前雙方(fang)調研(yan)深度不夠,從而造(zao)成決策(ce)失誤。
如事前認(ren)為租賃設備比較(jiao)合(he)算(suan),而實際施(shi)工中由于某(mou)些原(yuan)因(yin)致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作量(liang)增加(jia),導(dao)致租賃費(fei)用(yong)大增;
由于(yu)對施(shi)工機械性能不(bu)了解(jie),從而(er)(er)使租(zu)賃設備形成(cheng)大馬(ma)拉小(xiao)車而(er)(er)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(zhun)化格式合同文(wen)本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(yan)密,履(lv)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(tong)時,由(you)于(yu)對(dui)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(tong)缺乏準確性、嚴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沒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作人員(yuan)隨(sui)機(ji)而來,但機(ji)械日常維修(xiu)由誰負(fu)責(ze)在(zai)合(he)同中(zhong)未(wei)說清楚(chu),造成設備在(zai)現(xian)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(bei)(bei)進入施(shi)(shi)工(gong)現(xian)(xian)場后,承租方對設備(bei)(bei)的使(shi)用管理不善(shan),施(shi)(shi)工(gong)方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設備(bei)(bei)現(xian)(xian)場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(yao)選擇(ze)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(bu)可對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