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(zhu)要問題如下(xia)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度(du)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為(wei)租(zu)賃設(she)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(yu)某些(xie)原因致(zhi)使租(zu)賃時(shi)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(liang)增(zeng)(zeng)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費(fei)用大增(zeng)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(la)小車而增(zeng)加(jia)了費(fei)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(she)備租賃(lin)標(biao)準化格(ge)式合同文本,造成(cheng)租賃(lin)合同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方(fang)在簽訂合(he)同時(shi),由(you)于對大型機械(xie)使用(yong)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同缺乏準確(que)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(he)完(wan)整(zheng)性(xing)沒有(you)嚴(yan)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(er)來,但機(ji)械日(ri)常維修(xiu)由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楚,造成設(she)備在現場管(guan)理(li)不(bu)善(shan),使(shi)設(she)備租(zu)、管(guan)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設備進(jin)入施工現(xian)場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備的使(shi)(shi)用管(guan)(guan)理(li)不善(shan),施工方(fang)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設備現(xian)場管(guan)(guan)理(li)辦法,致使(shi)(shi)設備閑置,降低使(shi)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(xuan)擇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可對合同(tong)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(qi)出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(de)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