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主(zhu)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研(yan)深(shen)度(du)不(bu)夠,從而造成決(jue)策失誤(wu)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(lin)(lin)設備(bei)比較合(he)算,而(er)實際施工中由于某些原(yuan)因致使租(zu)賃(lin)(lin)時間延長(chang)或工作(zuo)量增加,導(dao)致租(zu)賃(lin)(lin)費用大(da)增;
由于(yu)對施工(gong)機械(xie)性能不了解,從而使(shi)租賃設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費用。
2.目前尚無(wu)設(she)備租賃標準化格式合(he)(he)同文(wen)本(ben),造成租賃合(he)(he)同不(bu)嚴密,履行中(zhong)發(fa)生(sheng)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(he)同時,由于(yu)對(dui)大型機(ji)械使(shi)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(he)(he)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(dui)設(she)備返還(huan)狀(zhuang)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格(ge)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作(zuo)人員隨機(ji)而來(lai),但機(ji)械(xie)日常維修由(you)誰負責在合同中未(wei)說清楚(chu),造成設(she)備(bei)在現場管理不善(shan),使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(bei)進入施工(gong)現(xian)場后,承租方(fang)(fang)對設(she)備(bei)(bei)的使(shi)用管理不善(shan),施工(gong)方(fang)(fang)案(an)不完善(shan)和未制定租賃(lin)設(she)備(bei)(bei)現(xian)場管理辦(ban)法,致(zhi)使(shi)設(she)備(bei)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(xiao)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要(yao)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則后期(qi)出現問題將是一個(ge)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