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(ti)如(ru)下:
1.租賃(lin)前雙方調研深度(du)不(bu)夠,從而(er)造成(cheng)決(jue)策失誤。
如(ru)事(shi)前認為租(zu)賃(lin)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(yin)致(zhi)使租(zu)賃(lin)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(zuo)量增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(lin)費用大增;
由(you)于對施工機械性(xing)能不了(le)解,從而使(shi)租(zu)賃設(she)備形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備租賃標準(zhun)化格式(shi)合(he)同(tong)文本(ben),造成租賃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(fa)生糾紛(fen)。
雙方在簽(qian)訂合同時,由于(yu)對(dui)大(da)型機械使用風險意(yi)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、嚴(yan)密性,對(dui)設備返還狀況和完(wan)整性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人(ren)員(yuan)隨機而來,但機械(xie)日常維修由(you)誰負責在合同中未說清(qing)楚,造成設備(bei)在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節(jie)。
租賃(lin)(lin)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進入施工現場(chang)后,承(cheng)租方對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的使(shi)(shi)用管理不善,施工方案(an)不完善和(he)未(wei)制定(ding)租賃(lin)(lin)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現場(chang)管理辦(ban)法(fa),致使(shi)(shi)設(she)(she)備(bei)(bei)閑置(zhi),降低(di)使(shi)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可對合同(tong)馬虎(hu)。否則后期出現問題(ti)將是一個很(hen)大(da)的麻(ma)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