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在的主要問題(ti)如下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(zao)成決(jue)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設備比(bi)較合算,而實(shi)際(ji)施工(gong)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致(zhi)使租(zu)賃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(liang)增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費(fei)用大增;
由(you)于(yu)對(dui)施(shi)工(gong)機械性能不了(le)解(jie),從而(er)使租賃設備(bei)形成大馬拉小(xiao)車而(er)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(wu)設備租賃標準化(hua)格式合同文本(ben),造成租賃合同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(shi),由(you)于對(dui)(dui)大型機械使用風險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(mi)性(xing),對(dui)(dui)設(she)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(xing)沒有(you)嚴格的(de)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員隨機(ji)而來,但(dan)機(ji)械日常(chang)維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同中(zhong)未說清楚,造成(cheng)設(she)備在(zai)現場管理(li)不(bu)善(shan),使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備進入施工現場(chang)后(hou),承租方(fang)(fang)對設備的使(shi)用管理不善,施工方(fang)(fang)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備現場(chang)管理辦(ban)法,致使(shi)設備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(hao)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合同馬虎。否(fou)則(ze)后期(qi)出現問題將是(shi)一個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