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(cun)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(fang)調(diao)研深度不夠,從(cong)而造成決策失(shi)誤(wu)。
如事(shi)前認(ren)為租賃設備比較合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由于某些原因致使租賃時間延長或工(gong)作量增加,導致租賃費(fei)用(yong)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(neng)不了(le)解(jie),從而使租賃設備形成大(da)馬拉小(xiao)車而增(zeng)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賃標準化(hua)格(ge)式(shi)合(he)同(tong)文本(ben),造成(cheng)租賃合(he)同(tong)不嚴密(mi),履行中發生糾紛(fen)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時,由(you)于對大(da)型機械使(shi)用風(feng)險意(yi)識不強,合(he)同缺(que)乏準確(que)性(xing)、嚴(yan)密(mi)性(xing),對設備(bei)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操作人(ren)員(yuan)隨機而來,但(dan)機械(xie)日(ri)常(chang)維修由誰負責在(zai)合同中未說清楚(chu),造(zao)成設(she)備在(zai)現場管理不善(shan),使(shi)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節。
租賃設(she)備進入(ru)施(shi)工(gong)現場后(hou),承租方對(dui)設(she)備的使用管(guan)理不善,施(shi)工(gong)方案不完善和(he)未制(zhi)定租賃設(she)備現場管(guan)理辦(ban)法,致使設(she)備閑(xian)置(zhi),降(jiang)低使用效率(lv)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(bu)(bu)僅要選擇好(hao)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(bu)(bu)可對合同(tong)馬虎。否(fou)則后期出現問題將是一(yi)個很大(da)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