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(cun)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(shuang)方調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(cong)而造成(cheng)決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(zu)賃設備比較(jiao)合(he)算,而實際(ji)施(shi)工中(zhong)由于某些(xie)原因致(zhi)使租(zu)賃時間延長或工作量增(zeng)加,導致(zhi)租(zu)賃費用大增(zeng);
由于對施工機(ji)械(xie)性能不了(le)解,從(cong)而使租(zu)賃設備形(xing)成大馬拉小車而增加了(le)費用。
2.目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(lin)標準(zhun)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(zu)賃(lin)合同不嚴密,履(lv)行中發生糾(jiu)紛。
雙(shuang)方在簽(qian)訂合同時,由于(yu)對大型機械使用(yong)風險意(yi)識不強,合同缺乏準(zhun)確性(xing)、嚴密(mi)性(xing),對設備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沒(mei)有嚴格的界定。
3. 設(she)備(bei)操(cao)作(zuo)人員隨機(ji)而來,但(dan)機(ji)械(xie)日常(chang)維修(xiu)由誰負(fu)責在合同(tong)中未說清(qing)楚(chu),造成設(she)備(bei)在現場管(guan)理不(bu)善,使設(she)備(bei)租、管(guan)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設備(bei)進入施工(gong)現(xian)場后,承(cheng)租方(fang)對設備(bei)的使(shi)用管理不善(shan),施工(gong)方(fang)案不完善(shan)和未制(zhi)定(ding)租賃設備(bei)現(xian)場管理辦法,致使(shi)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(shi)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(shi)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司,還不可對(dui)合同馬虎。否則(ze)后期出現問題將是(shi)一(yi)個很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