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(zhong)存(cun)在的主要問(wen)題如(ru)下:
1.租賃前雙方調研深(shen)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誤。
如事(shi)前認(ren)為(wei)租賃設備比較合(he)算(suan),而實際施工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因(yin)致(zhi)使租賃時間延(yan)長或工作量增加(jia),導致(zhi)租賃費用大增;
由于對施工機械性能不了解,從(cong)而使租賃設(she)備形(xing)成大馬拉小車而增(zeng)加(jia)了費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(bei)租賃標準化格式合同(tong)文本,造(zao)成租賃合同(tong)不嚴密,履行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(xie)使用風險意識不(bu)強,合同缺乏(fa)準確性(xing)(xing)、嚴(yan)密(mi)性(xing)(xing),對設(she)備返還狀況(kuang)和完整性(xing)(xing)沒有嚴(yan)格的界定。
3. 設備操(cao)作人員隨機而來,但(dan)機械日常維(wei)修(xiu)由誰負責(ze)在合同(tong)中(zhong)未說(shuo)清楚,造成設備在現場管(guan)理(li)不善,使設備租、管(guan)、用(yong)脫節。
租賃(lin)設(she)備進入施(shi)工現(xian)場(chang)后,承租方(fang)對設(she)備的使(shi)用(yong)管理不善,施(shi)工方(fang)案不完(wan)善和未制定租賃(lin)設(she)備現(xian)場(chang)管理辦法(fa),致使(shi)設(she)備閑置,降低使(shi)用(yong)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選擇好租賃公(gong)司,還不可(ke)對(dui)合同(tong)馬虎。否(fou)則(ze)后(hou)期(qi)出(chu)現問題將是一個很大的麻煩(fan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