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在的主要問(wen)題如(ru)下:
1.租賃前(qian)雙方調研深度不夠,從而造成決策失(shi)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(lin)設備比較合(he)算,而(er)實際施(shi)工中(zhong)由于某些原(yuan)因致(zhi)使租賃(lin)時間延長或(huo)工作量增加,導(dao)致(zhi)租賃(lin)費用大(da)增;
由于對施工(gong)機械性(xing)能不了解,從而(er)(er)使租(zu)賃設(she)備形成大馬拉(la)小車而(er)(er)增(zeng)加了費用。
2.目前(qian)尚無設備租賃標準(zhun)化格(ge)式合同(tong)文(wen)本,造成(cheng)租賃合同(tong)不嚴密(mi),履行中發生糾(jiu)紛(fen)。
雙方在簽訂合(he)同時,由于對(dui)大型機械(xie)使用(yong)風(feng)險(xian)意(yi)識不(bu)強,合(he)同缺乏準確性(xing)、嚴密性(xing),對(dui)設備(bei)返還狀況和完整性(xing)沒有嚴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備(bei)操作(zuo)人員(yuan)隨機(ji)而來,但(dan)機(ji)械(xie)日常維修由(you)誰(shui)負責在合同中(zhong)未說清楚(chu),造(zao)成設備(bei)在現(xian)場管理(li)不善,使設備(bei)租、管、用脫(tuo)節(jie)。
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進入施(shi)工現場后,承租(zu)方對(dui)設(she)備(bei)的使用管理不(bu)善,施(shi)工方案不(bu)完(wan)善和(he)未制定租(zu)賃設(she)備(bei)現場管理辦(ban)法,致使設(she)備(bei)閑置,降(jiang)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僅要(yao)選擇好租賃公(gong)司(si),還不可對(dui)合同馬(ma)虎。否(fou)則后期(qi)出現問(wen)題將是(shi)一個很(hen)大的麻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