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目前建筑機械租賃市場不完整,各方面法規不齊全,導致雙方爭議日益增加,成都塔吊出租中存(cun)在的(de)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(zu)賃(lin)前雙方調研深(shen)度(du)不(bu)夠,從而造(zao)成決(jue)策失誤。
如事前認為租賃設備(bei)比(bi)較合(he)算,而實際施工(gong)中由(you)于某些(xie)原因致使租賃時間延(yan)長或工(gong)作量(liang)增加,導(dao)致租賃費用大增;
由于對(dui)施工機(ji)械性能不了解,從而(er)使(shi)租賃設備形成大馬(ma)拉小車(che)而(er)增加了費(fei)用。
2.目(mu)前尚無設備租(zu)賃(lin)標(biao)準化格式合同文本,造成租(zu)賃(lin)合同不嚴密,履行(xing)中發生糾紛。
雙方在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大型機(ji)械(xie)使(shi)用風險(xian)意識不強,合同缺乏(fa)準確性(xing)、嚴(yan)密性(xing),對設(she)備返(fan)還(huan)狀況和(he)完整性(xing)沒(mei)有嚴(yan)格的界(jie)定。
3. 設(she)備操(cao)作(zuo)人員隨機而來(lai),但機械日常維修(xiu)由誰負(fu)責(ze)在(zai)合同中未說(shuo)清楚,造成設(she)備在(zai)現場管理不善,使設(she)備租、管、用脫(tuo)節。
租賃設備(bei)進入施工現場后,承租方對設備(bei)的使用管(guan)理不善,施工方案不完善和未制定租賃設備(bei)現場管(guan)理辦法,致(zhi)使設備(bei)閑置,降低使用效率。
所以在進行成都塔吊租賃時,不(bu)僅要選擇(ze)好租賃(lin)公司,還不(bu)可對(dui)合同馬虎。否則(ze)后(hou)期出現問(wen)題將是(shi)一個(ge)很大(da)的麻煩。